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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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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工伤申办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6    作者:人事处    浏览次数:

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

三、办理条件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市外:

(1)本地职工医保处于暂停缴费状态,不存在职工医保欠费,且应划入医保卡的金额已全部划入;

(2)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襄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随养老保险一并转移的需提供《襄阳市养老保险转出凭证》;

(3)持我局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基金结算科办理本地医保个人帐户清退。

2.医疗保险关系市外转入:

(1)本地已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2)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原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随养老保险一并转入的,需同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需我局代发《联系函》的,需提供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四、办理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出市外:

(1)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入:

(1)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外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变更表》。

五、办理地点

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6号,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大厅转移接续窗口。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1.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即时办理;

2.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手续;

4.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七、办理流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市外:

(1)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本地职工医保处于暂停缴费状态,不存在职工医保欠费,且应划入医保卡的金额已全部划入;

(3)社会保障卡可正常使用;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市外转入:

(1)本地已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持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申报转入手续。

八、咨询电话

0710-3604552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一、事项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办理材料

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五、办理地点

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2楼206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及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两张一寸彩照就近选择襄城、樊城、高新社保办事处综合业务科其中一处办理养老保险新参保登记手续;

2.申请人凭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到养老局206办公室办理转入申请;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符合转入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

4.申请人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参保关系及基金转出,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认到帐后,复核无误的,办理参保关系转入手续(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0710-3063505,0710-3063506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事项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办理条件

1.企业养老保险险种办理暂停手续;

2.养老保险不欠费;

3.身份证号码、姓名数据一致。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

五、办理地点

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2楼206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及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养老险种暂停,不欠费,身份证数据一致的前提下申请人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符合转入条件的打印并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申请人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参保关系及基金转出,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10-3063505,0710-3063506

 

工伤认定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75号);

5.《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樊政发[2004]24号)。

三、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或事情详细经过。

2.《工伤认定申请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学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

5.两名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须详细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工作单位、工种岗位、与受伤人的关系等)及事情详细经过,签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的时间;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因工外出的需提供派遣证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失踪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接出警证明及处理结论(包括事情经过.承担的责任和处理结果)等。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3.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根据审核需要)→决定→送达→归档

八、咨询电话

0710-3551598

九、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襄政发[2004]24号);

5.《关于工伤保险有关业务办理的处理意见》(襄劳社险[2008]8号)。

三、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与缴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欠缴工伤保险费

四、办理材料

1.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院小结、住院原始发票及一日清单、在门诊治疗时需门诊就诊病历及处方(原件、复印件);

4.个人社会保障卡;

5、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需提供被供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襄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科 。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部门事故备案;

2.待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后携以上资料到工伤生育科办理。

八、咨询电话 0710-3604320

九、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30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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