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第28次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从2017年12月起调整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代扣代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现就2017年12月工资发放说明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此次调整按照“补发从严,代扣从宽”原则。
1、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暂时执行标准,实际缴费标准在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时,由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2、对病休、自主创业等特殊人员,根据人员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了暂时调整、部分调整、暂不予调整和暂不予补发,待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据实结算。
3、对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暂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退休费项目和标准,待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时,按政策重新核定养老金。
二、发放安排
1、2017年12月执行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同时代扣代存养老保险。
2、在2018年1月兑现补发个人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增资部分(拟采取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税办法),同时代扣代存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养老保险。
三、调整项目
1、基本工资按照文件规定标准调整,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并取消原预先兑付部分;同时调整住房补贴标准。
2、薪级工资调整。2014年至2016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职职工,从次年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3、根据校政发人[2015]7号、校政发人[2015]11号、校政发人[2016]3号、校政发人[2017]17号等文件通知,吴钊等同志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并补发其增资部分。
4、梁莉莉等新进人员定级后,工资从2017年12月起调整,并补发其增资部分。
5、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并对原已提高退休比例人员予以扣减。
6、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缴费实际操作期间退休的工作人员,按政策标准增加退休费,并取消原预先兑付部分。
7、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批准退休期间按照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代扣代存养老保险,补发其2014年10月至退休期间个人增资部分。
人事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