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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师〔2014〕5号)

发布时间:2024-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有关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规范我省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现就我省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省范围内的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达到《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在医院必须与高等学校有人事隶属关系,或者其附属医院资格经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申请人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在编在岗、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人员,具备卫生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专业可放宽到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等职业学院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可放宽到本科以上学历),近两年来承担有临床教学任务,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

    二、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材料由所在医院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医院公章,由举办高等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统一报送。

三、对于与高等学校无人事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高等学校要加强管理,并就教师资格申请等制订专门的管理细则,明确责任。相关管理细则报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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