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人社函〔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5日
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2〕59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龙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8月1日起,全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相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按上述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按照本文规定的标准予以补齐。
2012年10月11日